2)论洛克的权利观_【那个叫夏可以的女人】 2012年夏我和三个熟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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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状态是受自然法支配的,所谓自然法就是合乎理性的规律或法则,如人人都是自由的,人人都有保全自己、追求自己的生活方式,人人都是平等的,没有高低之分。

  二、主权在民的思想

  洛克的人民主权思想受到前人霍布斯的主权思想的影响,霍布斯在《利维坦》一书就指出了主权的观点,他从国家的本质定义中提出来了主权者的观点,认为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2]承当这一人格的人就被为主权者,也可以说成是具有主权,主权以外的每一个人则称之为臣民。

  洛克认为,一个国家的政体是在公民的同意理论的基础上通过订立契约而建立起来的,而这个订立契约的人民共同体是这个公民政治社会中的最大权力者。洛克并不像霍布斯那样提倡绝对服从于主权的君主专制的政体,洛克认为,人民的主权应该是人民的,人民有权反抗不能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自由、财产权利的政府,因为洛克在《政府论》的上篇就已经明确地提出“天赋人权”的观点,人民有权享受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的权利,这些权利应当受到政府的保护,当政府不能有效保护人民的这些权利的时候,公民共同体可以解体这个政府,重新把共同体的权利委托给一个值得信任的政府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主权是共同体(monwealth)所有的绝对且永久的权力。[3]洛克所提出的人民主权理论,是从自然状态的考察开始的,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可以行使维护自己生命健康,自由、和保护自己财产的权利,每个人在自然状态里,依据自然法则或者理性,自己充当维护自己的行政执法者,但是这样的个人力量非常有限。不能够完全防御外敌的入侵,并且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个有权依据确立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而公正的裁判者。[4]这样就使得弱势的人民难以得到公正裁决。只能够进入公民政治社会的状态,才能有一个真正的公正的裁判者。因为洛克认为,当人民维护自己的力量有限的时候,就会同其他人民组织起来,联合成为公民社会。人民通过各自的明确同意或者默认的同意,把自己的个人权利委托给一个值得信任的政府机构,并通过公民共同体委托执法机构来行使公民共同体的意志,人民联合成为国家,组成一定的政府机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公众福利。正如卢梭所说的,社会公约也赋予了政治体以支配它的各个成员的绝对权力。正是这种权力,当其受到公意指导时,就获得了主权这个名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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