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关于女性创业基地基本的调查报告_【那个叫夏可以的女人】 2012年夏我和三个熟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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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作社中,为保护社员利益,签订收购合同,它们虽然明确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但遇到市场行情变化,由于双方缺少一定的法律意识而使订单式农业和保护价收购合同流于形式,有的甚至“各自为政”,这不但给双方带来不利,更为产业基地的发展设置了障碍。而自发形成的基地发展更是缺少前瞻性,完全随市场起伏而波动,甚至大面积的盲目转产。

  二、女性创业基地示范、带动、吸纳功能较弱。女性创业基地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一方产业的发展,但在示范、带动及吸纳周边农妇共同发展等方面没有发挥基地应有的作用。“示”而无法“范”,虽然基地形成了一定规模,但由于是粗放型经营为主,利润空间不大,所以对周边农妇缺少吸引力,起不到典范的作用。想“带”又难以“动”,虽然基地女性也想多发动周边农妇加入基地行列,一方面进一步扩大基地生产规模,另一方面来提高效益,但受自身素质、经营技术等限制,很难组织发动更广层面上的女性加入到基地生产中来。吸纳后风险由农妇自身承担,又限制了基地的进一步发展,如朗霞丰华兔业合作社谢月飞,因为病害,死了1800多只种兔和2000多只小兔,直接损失30多万元,加重了基地发展的负担。

  三、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女性创业基地的扶植政策没有整合形成有效的服务资源。一是服务机制缺乏责任主体意识。女性创业基地作为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促进妇女转业、创业的孵化器和助推器,还没有纳入政府管理扶植的工作范畴,在引导、牵头和协调等方面,没有具体的责任单位。市政府妇儿工委虽然是促进妇女事业发展而成立的一个机构,一方面是一个非常设性机构,另一方面,作为具体开展日常事务工作的妇儿工委办公室设在市妇联,但妇联是群团组织,不是政府序列部门,无法参与具体政策的制订、实施,在促进女性创业基地建设中也显得力不从心。二是服务措施缺少。如对女性创业基地的产业引导鼓励政策,女性专业合作社扶植政策等,没有具体措施。2002年,由市财政局、市农林局、市信用联社、市妇联联合实施的“巾帼创业致富工程”小额贴息贷款项目,在促进女性创业基地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因为贷款额度在五万元以内,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基地起不到作用,有一定的局限性。

  对策及措施

  一、发挥女性创业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

  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挖掘和树立先进创业女性典型,如全国三八红旗手、双学双比女能手、创业女标兵的优秀事迹和成功范例,使广大农村妇女逐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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